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18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省政府1991年11月21日以粤府(1991)137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第(一)、(二)、(三)、(四)项分别修改为: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限期消除,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广告费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3万元。
  违反第二、三款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维修、翻新或拆除,逾期不办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对造成人身伤残或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第(五)项、第(六)项及第二款。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