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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小水电建设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的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21 生效日期: 1997-04-21
发布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水电厅
发布文号:

  一、为了深化小水电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小水电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资本金,是指小水电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建设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三、对新建的小水电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建设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项目法人除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凡资本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四、出资方式:
  建设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

  五、资金来源:
  投资者以货币方式认缴的资本金,其资金来源有:
  (一)各级政府对小水电的投资:
  (1)省财政预算内小水电专项事业费;
  (2)省、市征收的小水电还贷预提费;
  (3)省、市征收的小水电建设资金;
  (4)省电力部门返还的小水电以电养电资金;
  (5)“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
  (6)其它属于各级政府对小水电的投资。
  (二)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自有资金;
  (三)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六、小水电建设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为20%以上。具体比例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项目的经济效益、资金筹措情况以及银行贷款意愿和评估意见等情况,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

  七、建设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

  八、小水电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就资本金筹措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有关内容。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有各出资方承诺出资的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还须附有资产评估证明等有关材料。

  九、小水电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如因政策性调整及设计变更等原因需对项目概算进行调整时,各出资方须以批准调整后的概算为基数,按原定出资比例,相应调整资本金。

  十、小水电试行资本金制度后,能够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小水电企业,其管理体制按省财政厅、水利厅冀水电字[1995]2号文联合颁发的《河北省小水电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办法》执行。

  十一、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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