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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宁夏邮电物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3 生效日期: 1999-06-23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经)发[1999]218号

宁夏邮电物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宁邮物(1999)003号)收悉。我局以宁价(经)发(1997)229号文件批复了办公大楼、北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一年,经过一年多的运行,我们对1998年全年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审核,以及你公司服务内容的扩大、档次的提高,现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精神,经研究决定,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按宁价(经)发(1997)229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管理服务面积:1、局办公大楼11800平方米;2、小三楼3000平方米;3、老干部活动中心2100平方米;4、邮政大厅933平方米;5、电信大厅933平方米;6、宁夏邮电储汇发行局1190平方米;7、北苑小区56000平方米。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局办公楼等综合管理服务费30元/平方米.月。
  2、北苑小区综合管理服务费0.22元/平方米.月。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你公司可在此标准的范围内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望你公司进一步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产权人、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同时做好宣传工作,以取得产权人、使用人的理解和支持。在收费前需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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