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经)发[1999]218号
宁夏邮电物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宁邮物(1999)003号)收悉。我局以宁价(经)发(1997)229号文件批复了办公大楼、北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一年,经过一年多的运行,我们对1998年全年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审核,以及你公司服务内容的扩大、档次的提高,现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精神,经研究决定,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按宁价(经)发(1997)229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管理服务面积:1、局办公大楼11800平方米;2、小三楼3000平方米;3、老干部活动中心2100平方米;4、邮政大厅933平方米;5、电信大厅933平方米;6、宁夏邮电储汇发行局1190平方米;7、北苑小区56000平方米。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局办公楼等综合管理服务费30元/平方米.月。
2、北苑小区综合管理服务费0.22元/平方米.月。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你公司可在此标准的范围内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望你公司进一步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产权人、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同时做好宣传工作,以取得产权人、使用人的理解和支持。在收费前需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