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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城市环境,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取缔新街马路市场。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原在新街、前进街及幸福路上没有固定营业门面,从事蔬菜及副食品经营的经营户,必须到副食品商城办理柜台租赁手续,从11月8日起一律进入新街副食品商城内经营。
二、新街、前进街、幸福路两侧原有固定营业门面的经营户严禁店外经营,严禁在路沿上摆摊设点,一经发现,坚决取缔。
三、凡进入市场的经营户,必须服从市场管理,实行划行归市,定点经营,不得乱摆乱放,不得流动经营。同时要及时清理垃圾,搞好门市或摊点的清洁卫生。
四、新街副食品商城开业后,机动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划线停放,严禁进入市场内。
五、工商、公安、城管、市场管委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且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二00三年十一月八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