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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期刊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5 生效日期: 2002-04-15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总局各期刊主办单位、期刊社(编辑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报刊结构的通知》(中办发(1999)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期刊管理,规范期刊出版秩序,提高期刊整体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局务会研究,确定《中国质量技术监督》、《中国检验检疫》为总局机关刊。除此外,总局机关各司(局)不办刊,总局其他期刊一律不得在封面标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字样。

  二、建立主办单位领导专人负责制。各报、各期刊(以下简称各期刊)的主办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落实的原则,强化日常管理,明确专门领导负责期刊管理工作,切实负起管理责任。

  三、严于管理、重在质量。总局主管期刊的出版必须严格遵循办刊宗旨,坚持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建立健全编辑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新闻出版总署期刊“三审制”和“三校一读”制度,确保期刊质量达标。

  四、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期刊社(编辑部)总编辑(主编)须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编辑、记者以及广告、发行人员须经过新闻出版总署等有关部门的培训和考试,持证上岗。各期刊主办、主管部门要对办刊人员进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办刊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刊能力。

  五、进一步完善审读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期刊社(编辑部)要对每期期刊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主办单位报告。主办单位应对每期期刊进行复读。

  六、各期刊社(编辑部)要严格遵守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以任何新闻报道形式刊登或变相刊登广告,不得以总局名义搞经营性活动;期刊发行不得摊派征订任务,不得搞变相的期刊征订达标评比活动;内部资料不得收费征订和刊登广告。

  七、各期刊社(编辑部)建立记者站或派驻记者应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报(刊)社记者站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的通知》((90)新出联字第4号)的有关规定,并征求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意见。各期刊记者站和记者的职能仅限于采访、组稿、通联等业务活动,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利用职权向企业、单位摊派广告、硬拉赞助和从事经营活动。各期刊记者站和记者要主动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指导和监督。

  八、建立违规期刊通报及处罚制度。凡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出现严重的政治错误,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宣传迷信、伪科学,传播谣言、编发假新闻、干扰工作大局,以总局名义搞经营性创收活动、硬性摊派征订、造成恶劣影响,变相买卖刊号、一号多刊、偏离办刊宗旨及舆论导向错误等严重违反出版管理规定及总局规定的期刊社(编辑部),总局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期刊主要领导通报批评、警告、撤换等处分,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等处罚。对屡次违规且情节严重的期刊,将撤消其主办单位办刊资格,收回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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