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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大力增强高等学校原始性创新能力,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和“江西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
第二条 “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和“江西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是江西省教育厅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支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围绕国家、省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
第三条 “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和“江西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教育厅高教处负责“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和“江西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 第五条 “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和“江西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全省高等学校在职专任教师。
第六条 “十一五”期间,“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共资助500人左右,“江西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共资助1000人左右。
第七条 “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和“江西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授课质量评价优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学识渊博,治学严谨,有创新精神,学术思想活跃,在本学科有明确深入的研究方向,作风正派,善于团结同志,有民主和协作精神,有较高的外语水平。
同时,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最近两年承担了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系统讲授两门以上博士或硕士研究生专业课程,并每年讲授了一门本科课程,在申报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博士学位且有副高专业职务。经考核近两年以来取得的业绩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两项,可以确认担任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发明奖、国家科学进步奖、国家星火奖,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优秀社科成果一等奖,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且为主持者;或取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鉴定不少于2项,且为主持人。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一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不包括自筹经费项目),且项目经费工科不少于10万元,理科不少于8万元,文科(含财经类)不少于3万元;或实际取得其它协作科研经费工科30万元以上,理科20万元以上,文科(含财经类)6万元以上,且均为主持人。
3、取得公认、突出、创新的科研成果,或取得有重大价值的发明专利,或开发出本学科领域关键性的高新生产技术,并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正式出版本专业的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论著一部(不含编著、译著、合著);或编写的教材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且为主编。
5、已在国际权威学术刊物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被国际科学检索系统SCI、EI、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内核心刊物公开发表论文4篇(人文及财经类5篇)以上,且均为第一作者(不含增刊)。
中青年骨干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最近两年以来,系统讲授本(专)科两门以上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讲授一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专业课,有副高专业职务,在申报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50岁,近三年来取得的业绩,经考核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两项,可以确认为中青年骨干教师:
1、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且项目经费工科不少于3万元,文理科、财经类不少于1.5万元;或实际取得其它协作科研项目经费工科20万元以上,理科12万以上,文科(含财经类)4万元上,或取得厅局级科研成果鉴定2项,且为主持人。
2、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优秀社科成果二等奖或科技进步三等奖,且为主持人。
3、主持并完成省级教学改革立项课题。
4、在国际权威学术刊物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国内核心刊物公开发表论文2篇(人文及财经类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较高水平的教材、论著,且担任第一作者(不含增刊)。
5、取得的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产生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且为主持人。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推荐名额不具体分配到高等学校,由高等学校严格按照条件推荐;“江西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行限额申报,省教育厅根据高等学校的有关情况核定申报名额。
第九条 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申请人所在院系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实事求是的考核,校学术委员会对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最后由学校统一向省教育厅申报。
第十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报考核对象进行全面考核,并确认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候选对象。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确认的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候选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如无异议,正式公布入选名单。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从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中遴选优秀教师,推荐申报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计划”、“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支持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围绕国家、省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高等学校根据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承担的科研任务,资助项目配套经费,并对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每月发给不少于600元,骨干教师不少于300元的生活、书报津贴。
第十三条 在培养期内,省教育厅选派部分入选者赴国外高水平大学进行合作研究。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青年骨干教师在职提升学位层次、及早参与科研工作、进入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重点科研基地研修学习、开展经常性的学术交流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承担学生思想政治等工作,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工作的领导,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和完善选拔培养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的规划,采取切实可行的培养措施,加大学术培养梯队建设的力度,并把培养中青年学科带头人与专业、学科建设结合起来,优先满足优质课程、品牌专业、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对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实行滚动筛选的选拔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高等学校应加强对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的跟踪管理,及时了解他们思想、教学、科研工作的情况,每年应进行一次工作状态考核。
第十七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报告,由省教育厅决定取消资格或停止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教育厅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