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关于西南林学院青年教师楼内的部分大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式管理试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6 生效日期: 2000-01-06
发布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云价费发(2000)3号

 西南林学院:
  《西南林学院关于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报告》(西南林字(1999)33号)收悉。为适应高校后勤工作社会化改革的需要,结合西南林学院实际,经实地调查研究,同意在西南林学院青年教师楼内的部分大学生宿舍进行公寓式住宿收费试点。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西南林学院青年教师楼内的部分大学生宿舍四人间住宿费收费标准按每生每学年1000元收取。按规定不得向住宿的国家计划招收的硕士研究生收取住宿费。
  此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学校向大学生提供的生活用具(如床、书架、双抽桌子、凳子、衣柜、台灯、全套卫生用具等)和阅览活动室、学校负责每月为学生清洗被褥以及宿舍内供水供电等,不得再另外收取费用。学生使用宿舍内安装的电话,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有关邮电收费规定执行。

  二、学校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下,由大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后安排住宿。不得强制住宿收费。
  其他学生宿舍以及其他大专院校学生宿舍未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联合批准,不得参照执行。

  三、学校收费前必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根据省政府73号令,收费实行收缴分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由银行代收,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经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外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补充学校办学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等开支,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批复规定从1999年秋季招生时开始执行。今后全省统一规定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时,按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