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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的几项工作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8-10 生效日期: 1983-08-10
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领导,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克服官僚主义和文牍主义,改进工作作风,使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工作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的几项工作制度》,以及中共吉林市委的有关规定,现重新修订吉林市人民政府的几项工作制度。
一、关于请示报告制度
  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在省人民政府和市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在处理政府事务中,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向省人民政府和市委作请示报告。
  (一)市政府应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
  1、执行国家和省重大方针、政策的情况和问题;
  2、重大灾情;
  3、涉外活动和事件;
  4、县、区、乡、街道的建制和区域划分;
  5、市政府各委、办、局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
  6、根据《组织法》规定需报省政府备案的人事任免;
  7、省政府要求上报和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8、省政府规定需要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市政府应向市委请示报告的事项:
  1、涉及全市性的工作部署,政府各项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决定;
  2、全市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制定和重要调整,较大的基建项目的确定;
  3、市政府有关重大管理体制的改革;
  4、各委、办、局和市政府其他各直属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5、重要的外事活动;
  6、省政府及各委、办、厅、局召开的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会议情况和贯彻意见;
  7、涉及全市范围和全市人民切身利益的各项重要行政措施;
  8、市委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9、市委规定需要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根据《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的报批审议事项。

  (四)市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方针、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所制定的计划、规定、实施办法,对上级给我市的无偿投资、专项拨款和下拨物资的分配使用,以及人员编制、机构变动等,必须事先提出意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市政府认为需要报请市委批准的,报送市委审批。

  (五)市政府各部门要经常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并及时报告市委和市政府。

  (六)市政府和各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和市委交办的事项,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汇报办理情况。

  二、关于会议制度
  建立市政府常务会议(即市长办公会议)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决定和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①传达和研究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②讨论准备报请省政府解决和提请市委审定的重大问题;③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区报请市政府解决的重要事项;
  ④准备政府全体会议议题;⑤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⑥讨论其他重要问题,交流意见,互通情况。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周举行一次,星期四为例会日,遇有特殊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市属各总公司经理参加,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①传达布置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和决定;②讨论决定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③讨论通过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④通报全市的形势和其他重要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不定期举行。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文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会前发给与会同志阅读并准备意见。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要作记录整理,分送给市委各书记,市政府各市长、秘书长,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和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政府全体会议记要,发至市政府各部门,必要时要发布新闻。

  (四)市政府各部门召开有各县、区副县、区长以上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必须报市政府审批。要加强会议的计划性,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一律要按月向市政府报会议计划,由市政府秘书长平衡、审批。
  计划外召开的会议,也需事先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召开。

三、关于市长负责制
  按《组织法》规定,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等组成。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一)市政府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主管的业务工作。对于市政府各部门请示的问题,凡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已有原则规定的,主管副市长应当自行负责处理。处理时可以分别情况,用电话或当面答复,或文件批给原部门办理。涉及其他副市长主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对于问题复杂,各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主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可以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开会研究解决,不要采取自上而下层层交办的办法处理。对于紧急而又重要的事项主管副市长可直接报告常务副市长、市长决定。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时,按照文件审批制度执行。

  (二)市长、副市长要按照分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指导工作。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一定数量的现场办公会议,到基层、现场去解决问题。一个季度市长、副市长分头到各区听取一次意见,半年听一次县的工作情况和意见。

  (三)为了加强财政经济工作,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分析一次市财政经济形势,总结工作,找出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今后一万元以上的开支,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各市长要把自己分管的工作认真抓好,要发挥政府秘书长的作用,各秘书长要协助市长处理好政府的日常工作:市政府各委、办、局,要大胆工作。勇于负责,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

  (五)市长、副市长、各秘书长离吉外出或下基层工作,要通知市政府办公室,以便有事联系。各局长、委主任、办主任离吉外出,要向市政府办公室打招呼,并报告主管市长。

  (六)各市长、副市长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吉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加强自身建设的六项规定》。各秘书长和各委、办、局领导同志也要按此规定精神,认真搞好自身建设。

四、关于文件审批制度
  (一)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以及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的原则,对主管的业务工作,凡是应该由本部门自行解决的,或者可以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由综合部门协商解决的,就不要请示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文件和简报要压缩,可以由部门下达或联合下达的文件,就不要用市政府名义下达。有些文件可以用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

  (二)凡是由市政府综合部门主管的事项,如有关计划、财政、金融、基建、科技、劳动、编制、物价、对外经济合作、吉出口贸易等,各部门应当直接报送主管综合部门研究处理;涉及几个综合部门的,应当由主管综合部门会同有关综合部门共同研究处理;主管综合部门不便处理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市政府审批。

  (三)市政府各部门所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除特殊情况外,一律经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文书处理程序处理,不要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各市长和市委书记。凡未经市政府审定批复的文件,一律不得抄送下属单位。各部门起草、要求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部门起草后要直送市政府办公室,经办公室研究后再送主管市长审定。

  (四)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要事先经过充分研究,周密考虑,由本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正职)签署上报;主要负责同志不在,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署上报。涉及其他部门或县区的,要事先由本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同有关部门或县、区的主要负责同志商洽妥当后上报。经过商洽,如果意见不一致,主办部门应将双方意见如实报告市政府。

  (五)由各委、办代管的直属机构,需要报请市政府审批的文件,要先送代管的委、办审核,由代管的委,办和直属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正职)签署上报。主要负责同志不在时,由主持工作负责同志签署上报。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问题,除重大的直接报市政府外,一般的应当按业务性质分别送请市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办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直接请示市政府的文件,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室分送主管部门研究办理;属于无口可归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送主管副市长审批。

  (七)市政府各部门对于承办和市政府交办的文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自行处理,直接答复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2、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问题,应同有关部门协商处理,由主办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答复。
  3、需要由市政府答复的问题,主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代拟复稿,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署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八)凡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文件,必须由常务副市长签发。文件草稿经办公室核稿后,送主管市长审阅,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九)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凡涉及财政开支、动用地方外汇、劳动、编制等方面的问题,本着“一支笔”批的精神,由主管副市长审批;重大问题,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市政府办公室要建立文书处理催办制度,对于市政府交办各部门办理的事项,要及时催办;对于市长、副市长分别审批的文件处理情况,要及时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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