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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高速公路机动车事故清障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6 生效日期: 2000-05-2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经)发[2000]98号

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
  你局《关于高等级公路清障服务收费的请示》(宁高公管字[2000]020号)收悉。为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本着服务于高速公路的原则,参照外省收费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清障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清障服务费用的计算公式:
  收费额=基价+重车车公里运价×行驶里程
  基价为120元。

  三、你局在组织实施清障服务工作中,对在半小时内自行排除故障,又不影响交通的车辆,不得实行强制服务。望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四、此批复自二000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期满前一个月由你局重新报批。

附表:
  宁夏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
  动用吊车吊动的加收按正常清障车收费总额的100%吊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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