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2/2003號法律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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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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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適用屬不同管轄權的稅務法律而導致對同一納稅人雙重課稅時,行政長官有權限採取必要措施將有關課稅情況進行規範,以及簽訂國際或區際協定,以避免雙重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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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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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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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日通過。 |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三日簽署。 |
命令公佈。 |
行政長官 何厚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