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93]北市工公字第093329143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四日台北市政府工务局(93)北市工公字第093329143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工务局公园路灯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园处)为配合选举竞选活动需要,秉持行政中立,以公平、公开、公正方式,提供表列公园(如附件一)供各候选人申请借用从事竞选活动,特订定本补充规定。
二、各选举竞选活动场地受理申请及场地使用期间,由公园处公告之。
三、申请人应填具申请书向公园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检附活动企划案(包含交通疏导计划及紧急救难计划,清洁维护及清运计划)予公园处。
四、申请一律以挂号邮寄方式,直接邮寄至台北市怀宁街一○九号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公园路灯工程管理处,以邮戳为凭。
五、申请场地使用之时段(含准备作业及退(散)场时间),分为上午场(八时至十二时)、下午场(十三时至十七时)、晚间场(十八时至二十二时)。场地使用提供之依序为公办政见会,其次为候选人申请使用。每位候选人在同一场所仅限申请三场次,每日仅能申请使用一个时段;若同一场所,同一时段,同时有二位以上候选人申请使用时,由公园处通知申请人,以抽签方式决定之,未抽中者可选择其它尚未被申请使用时段,不须再作申请。
六、各候选人申请使用场地,经公园处审核同意后三日内(以书面通知为凭),须向公园处出纳股缴纳保证金(每场次新台币参万元,于使用结束经会勘场地设施无损毁情事者,即予办理核退)及使用规费(依台北市公园场地使用注意事项内所定额度如附件二),出纳股收取申请人缴纳保证金及使用规费后,应于当日通知管理单位办理,逾期未缴交保证金及使用规费者视同自动放弃本场地使用权,得由公园处另行办理场地借用。
七、各管理单位同意使用后除通知申请人外,并应通知台北市选委会、辖区警察分局、本府民政局、交通局及所在地区公所。
八、本补充规定未规定之事项,依「台北市公园场地使用注意事项」及「台北市公园场地使用注意事项补充规定说明」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