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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平罗县收取城市供水增容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1 生效日期: 2000-06-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经)发[2000]104号

平罗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审核平罗县供水增容费的请示》(平价字[2000]11号)收悉,考虑你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城市供水凡由供水公司供水的新建、扩建的工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工程及居民自建住宅。根据核定的新增日用水量,按每吨600元一次性收取供水增容费。

  二、增容费的计算公式为:
  1、增容费总额=日用小时×额定流量×600元/吨。
  2、危房翻建工程增容费总额=日用小时×额定流量×(总建筑面积-拆迁面积)÷总建筑面积×600元/吨。

  三、表径和管径额定流量按下表计取:

  四、日用水时间的计取标准为:
  1、居民生活按所装表径或管径,以每日2小时计取日用水量;
  2、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按所装表径或管径,以每日3小时计取日用水量;
  3、工商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用水按所装表径或管径,以每日6小时计取日用水量。

  五、增容费由供水公司代收,县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城市供水设施的维修和扩建等开支,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物价部门监督。

  六、增容费收取后,自来水公司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用户利益。物价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七、以上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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