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银川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工本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1 生效日期: 2000-06-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0]127号

银川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立项及收费标准的请示》(银价发(2000)023号)收悉。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经研究同意银川市收取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工本费。现批复如下:
  一、银川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工本费每张卡15元,由职工个人承担。对下岗及离岗分流职工实行半价收费,即每张卡8元。
  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一次性发放,长期有效。使用过程中如磁卡出现问题,属发卡部门发放磁卡本身质量问题的,由发卡部门无偿更换;属职工个人使用、保存不当损坏丢失的,由发卡部门按原价补发。

  二、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银川市城区、新城区、新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实施管理,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核发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

  三、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该项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银川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全额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