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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5 生效日期: 2000-07-15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0]12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年七月十五日

  云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云南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2000]10号),保留云南省审计厅。省审计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审计工作的组成部门,实行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双重领导体制。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二)新增的职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2. 组织对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4. 审计监督工商、地方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垂直管理系统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转变的职能
  将原派驻省政府部分厅局的91名审计编制收回,省审计厅建立7个派出机构,行使国家审计职能,其人、财、物由省审计厅直接管理,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和审计署的有关审计法规和工作方针、政策,制订地方性审计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制订审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安排当年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组织对某些行业和专项资金的审计。
  (二)向省人民政府、审计署报告或向省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地、州、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省级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和省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6.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7.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专项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9.对省级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审计厅进行的审计。
  (四)向省长提交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管理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七)与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共同领导地、州、市级审计机关,协助对地、州、市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及其负责人的任免;管理省审计厅的派出审计机构。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九)组织全省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组织或参加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
  (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审计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组织有关重要会议,起草有关重要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划分厅机关、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范围;负责宣传、信息、新闻发布和机关文电处理以及保密、信访档案管理等项事务;组织审计领域的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管理行政及审计事业经费,对厅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管理全省计算机远程通信网络站及省厅局域网;承担审计厅举报中心的工作。
  (二)法制处
  负责组织制订有关审计业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对全省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审核与复核厅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地方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组织检查地、州布、县审计机关执法情况。
  (三)财政审计处
  拟定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省级金库办理省本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地、州、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负责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地,州、市财政审计业务。
  (四)金融审计处
  负责对地方金融、保险机构、各类金融性公司以及审计署授权的省级国家金融、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进行审计监督;对证券发行、经营和交易所等机构的财务收支及经营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州、市金融审计业务。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与省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省委办公厅、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省检察院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级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州、市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六)经贸审计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组织对省属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州、市企业审计业务。
  (七)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属农林水利、资源环保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审计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州、市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八)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级民政、社保部门及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州、市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开工前、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省属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十)外资运用审计处
  审计我省运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捐赠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正报告;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州、市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处
  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十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派出审计机构的编制及人员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考评;负责厅机关和派出机构人员的考录、调配、任免、考核、奖惩、工资福利、保险等工作;协助对地、州、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及其负责人的任免;组织和指导审计系统教育培训;审批办理厅机关、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出国(境)人员的有关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人员编制
  云南省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20名(含派出审计机构人员编制)。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派出审计机构处级领导职数7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云南省审计厅设置7个派出审计机构,每个派出审计机构审计若干个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事业单位的二、三级单位的财务收支。派出审计机构的人员从省审计厅机关和省级有关部门内审人员中选任,并实行部门回避制和定期轮换制,其奖惩任免、工资福利、后勤保障等均由省审计厅管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直接拨给省审计厅。派出审计机构人员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被审计单位应为派出审计机构提供必要的、长期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派出机构的具体设置由省编委办公室商省审计厅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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