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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21 生效日期: 2011-04-2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粤建办函[2011]225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请你们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十二五”规划的意见,于2011年6月底前报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便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
   
   根据《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暂未编制和批准实施之前,凡是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原则上暂时停止受理上述生产项目建设的申报和审批,部分市、县确实需要建设的,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控制,并逐级报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审核,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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