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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考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9 生效日期: 2001-04-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1]60号
自治区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考务收费标准的函》(宁人函[2001]7号)收悉。为解决录用国家公务员经费不足问题,保障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并参照邻省区收费标准,同意调整我区国家公务员录用报名考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费由每人10元调整为每人20元;考务费由每人每门课10元调整为每人每门课20元(包括相关表格、笔试和面试)。
  二、各级人事部门在录用国家公务员过程中要严格按上述标准收费,不得擅自立项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其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二00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宁价(费)发(1996)26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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