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1]60号
自治区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考务收费标准的函》(宁人函[2001]7号)收悉。为解决录用国家公务员经费不足问题,保障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并参照邻省区收费标准,同意调整我区国家公务员录用报名考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费由每人10元调整为每人20元;考务费由每人每门课10元调整为每人每门课20元(包括相关表格、笔试和面试)。
二、各级人事部门在录用国家公务员过程中要严格按上述标准收费,不得擅自立项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其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二00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宁价(费)发(1996)26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