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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进行资质审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3-17 生效日期: 1988-03-17
发布部门: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发布文号:

各地、市、县建设局(城建委、基建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开发公司
  城市土地房屋实行综合开发,按城市总体规划,进行配套建设,是城市建设的一项重大改革。近几年,我省各地相继成立了各种形式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达八十多个,对执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搞活房地产业,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推行住宅商品化,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应该看到,我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事业,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是盲目发展,宏观失控。近两年来出现了“开发热”,多数开发公司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缺乏,有的不具备开发条件,有的开发公司多了一些,超过了城市建设的需要。二是有的公司经营思想不够端正,片面追求本企业利益,只建住宅,不搞配套等。三是从省到地、市、县都未实行行业归口管理。为此,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7)城房字第446号文《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我省现已成立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要进行一次严格的资质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凡我省城镇一切专营或兼营城市建设土地开发、房产开发、综合开发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公司、不分隶属关系,均属本次审查范围。

  二、审查办法:
  按《山西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办法》(试行)之规定进行。

  三、审查时间:
  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从本文下达后,立即着手对所辖区域内的开发公司,进行清理登记,初步审查签注意见后,报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后认为合格的可通知其到省建设厅领取“资质审查登记表”,逐级签注意见,于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报送省建设厅审批。不合格需撤销、合并或发临时证书的,也要上报备案。

  四、关于开发公司的数量问题:
  开发公司的数量,各地、市、县要严格控制。对建筑公司同时挂有开发公司牌子的,要摘掉开发公司的牌子,仍为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公司办的开发公司,经审查符合资质条件者也可保留,但必须与建筑公司脱钩;对街道办事处成立的开发公司,可与区办开发公司合并;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办的开发公司,必须与原单位脱钩,独立经营,不符合条件的要撤销;乡镇成立的开发公司,要转移到乡镇建设上去。不准以开发为名,牟取暴利。

  五、关于经济师的配备,如因当地职称评定尚未进行,可以暂缺,待职称评定后,要按开发公司的等级要求配备。

  六、未经审查批准和不办资质审查手续的开发公司,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给营业执照(已发的要吊销);建设银行注销帐户,冻结其资金;土地管理部门不再提供建设用地,不准从事土地房屋开发业务。

附:《山西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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