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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3 生效日期: 2001-09-13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1]165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召开了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针对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求各地重点抓好七个方面的工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检查,现就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扎实抓好中央和自治区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今年以来,我区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部署,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力度,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总体形势是好的。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在我区的一些地方还程度不同地存在,个别地方甚至相当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引起了农民群众的不满。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看待农民负担问题,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作为衡量是否真正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标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政策和要求上来,做到思想不松懈,政策不松动,工作不松劲,确保今年我区农民承担的税费负担水平比上年有所减轻。
  未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一项制度、八个禁止”的规定,严格执行提留统筹费的的预决算制度。今年的提留统筹费一律不得超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决不允许利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部署调整之机,擅自提高提留统筹费数额。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外,禁止向农民的各项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对违反“一项制度、八个禁止”规定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切实做好对灾区和贫困户的税费减免工作。对受灾严重和生活困难的农户,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乡统筹费和村提留,减免的税费不得分摊到其他农户。禁止在灾区、贫困地区向农民搞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的集资或募捐活动。

  二、结合农民负担专项治理,突出抓好几项重点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宁党办发[2001]129号文件和宁纠办发[2001]11号文件要求,在做好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报刊摊派、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民用电用水乱收费、达标升级活动专项治理以及涉农价格、收费项目清理工作的同时,结合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突出抓好以下重点工作的落实:
  一是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收费。川区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宁价[1997]204号文件有关农村中小学收费的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学生免收学费,只收取杂费。山区8县农村中小学收费实行“一费制”,将杂费和课本费合并收取,课本一律采用黑白版。除此之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二是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川区每村每年订阅报刊费用不得超过400元;山区每村每年订阅报刊不得超过2份。除此之外,任何部门不准用行政手段搞强行摊派,不得下发征订任务和文件,不准将报刊征订与干部考核内容挂钩。对继续向农村摊派报刊征订任务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是纠正农村用电超标准收费和农网改造搭车收费问题。要结合“两改”,推进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对不执行核定电价标准和在电表记录电量以外加收电费的,必须坚决纠正和查处。
  四是对农村建房中的各项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重新审核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取消不合理的项目,降低偏高的标准。
  五是实行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度。从今年起,凡是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实施定价管理的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垄断价格,均实行公示制度。当前,重点要抓好农村中小学收费、婚姻登记收费、社会抚养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村水费电费等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工作,使收费项目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公示制度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收费项目(价目)表等方式,向农民公开价格或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机关、收费对象、监督电话等内容。以最透明、最直接的方式把国家的农业税收、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告诉农民,让农民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继续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市、县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精神,认真组织试点方案的实施,搞好配套改革,重点搞好县乡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切实解决好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等问题。执行新的农村税费政策后,不得开新口子,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摊派,不得将改革后取消的行政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目前,农村税费收缴工作已经陆续开始,各地要认真做好思想动员,组织好收缴入库工作。在收取税费时,注意做好新老收款收据的衔接工作,统一使用新的收款收据。同时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措施,为扩大试点和逐步推开积累经验。

  四、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检查
  针对当前农村普遍存在和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各地要抓紧部署和落实今年的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工作。检查的重点是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全国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办发[2001]42号文件和宁政办发[2001]129号文件精神的情况。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以上检查重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工作要全面、深入,上下结合、条块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结合,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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