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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局,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股份上海高桥分公司,有关汽车罐车充装站:
为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06)341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的精神,落实承压汽车罐车充装单位的安全责任,确保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的安全运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自即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在全市开展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局以及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股份上海高桥分公司等单位(以下简称有关主管单位)必须遵照《通知》所确定的专项整治活动的范围、目标以及步骤安排和内容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活动,切实做到任务明确、措施有效、责任落实、整改及时。要以确保汽车罐车充装站安全为前提,进一步加强安全运行管理,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二)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具体检查验收标准,原则上按《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标准》的要求执行。
二、专项整治活动的时间安排
(一)“排查摸底,宣传动员”阶段。
从即日起至10月底为“排查摸底,宣传动员”阶段。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局以及有关主管单位应对各自管辖区内的充装站进行排查摸底和宣传动员,对符合本次专项整治活动范围的充装站,应及时将其基本情况填表于《上海市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并在2006年10月底前,将该表分别上报市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使本次专项整治活动更具操作性,市质量技监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针对专项整治活动的内容和要求,拟定于10月中旬对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及有关主管单位进行专题培训和检查指导。
(二)“自查自纠,整改提高”阶段。
从即日起至12月底为“自查自纠,整改提高”阶段。
各充装站应对照《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标准》的内容逐条进行认真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落实责任,及时整改。各充装站要根据自查自纠、整改治理等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以书面报告形式,于2006年12月底前上报区县质量技监局、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以及有关主管单位。
(三)“检查验收,整治隐患”阶段。
2007年1月至4月为“检查验收,整治隐患”阶段。
1.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及有关主管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根据具体情况,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各自管辖区内的充装站逐一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情况应进行书面小结,并于2007年3月15日前分别报送市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2.在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中,相关充装站一旦接到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立即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落实整改、消除隐患。整改完毕后将整改结果报联合检查小组复核。
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必须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3.市质量技监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联合组成“上海市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联合检查组”,根据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以及有关主管单位的检查验收情况,制订相应的检查验收方案,在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对全市充装站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将本市开展充装站专项整治活动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专项整治活动的其它事项
1.事故隐患的整改要求
在检查验收中,发现一时难以立即整改消除的事故隐患或存在事故隐患又无法整改的充装站,必须按《通知》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2.各充装站应根据不同充装介质的特性和汽车罐车的特点,配备相应的抢险、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并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应急救援演练。
3.各充装站要以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充装站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制订和落实各级岗位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充装汽车罐车的作业行为,提高安全运行效率,从充装源头上确保汽车罐车的运行安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