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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加大奖励力度,充分发挥激励作用,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有关奖励经费问题的通知》(冀人发[1998]1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政府机关国家公务员实施奖励工作规定如下:
一、奖励标准。记一等功给予一次性奖金的可奖励崐1500元;记二等功奖励800元;记三等功奖励500元;嘉奖奖励200元。各部门具体实施时,可以发给奖金,
127;也可以发给价值相等的奖品。
二、报批手续。市政府各部门要将参加考核人数及受奖人员名单,报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奖励。
三、奖励经费来源。奖励经费由各单位自筹资金解决,原每人每年交五元奖励经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四、事业单位在没有出台新的奖励办法前,根据本单位财力等实际情况可参照执行。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人事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