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命名授予称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5-09 生效日期: 1992-05-09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奖励工作管理的通知》(吉发(1990)24号文件)下发以来,全省奖励工作已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但奖励工作中的“多、乱、滥”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为力戒表彰奖励中的形式主义,严格控制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命名、授予称号,特作如下通知: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审批权限的规定,除授予省劳动模范(或省特模)、省模范工作者、省通令嘉奖的奖励外,其他单项的表彰、奖励、命名、授予称号,一律不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省模范工作者和省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工作,由省人事厅、省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二、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命名、授予称号,一律先经省人事厅审查。不宜使用省政府名义的,由省人事厅径复呈报部门;需以省政府名义的,由省人事厅报经省政府办公厅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奖励、表彰方案经省人事厅审查后,由主办单位命名表彰。   四、严格控制各种达标竞赛评比活动。省政府各部门在全省开展达标竞赛评比活动,必须报经省人事厅批准,各种达标竞赛评比活动一律不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五、以省政府文件和省政府各部门发文部署表彰、奖励、命名、授予称号的事项,事前须经省人事厅会签,否则一律无效。
  六、此前有关表彰奖励审批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