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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01 生效日期: 1999-10-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办字[1999]6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对外经贸合作,千方百计扩大出口,鼓励、引导我省轻工、纺织、机械、食品、医药以及服装等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发(1998)6号及省委冀发(1998)16号文件为指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贸易为先导,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动和鼓励我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带动技术、设备和零部件出口,加快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品的升级换代,使我省对外开放工作达到一个新水平。
  二、工作重点
  开展境外加工贸易要把握四个结合:一是与扩大出口相结合,二是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三是与国外需求相结合,四是与企业自身能力相结合。根据我省实际,近期境外加工贸易工作重点是:
  1、在行业选择上,以我省在设备、技术上有比较优势的轻工、纺织、服装、机械(含农机)、食品、建材、医药、化工等行业为重点。
  2、在投资区域选择上,以中亚、中东、非洲、东欧(包括俄罗斯)和南美等发展中国家为重点,逐步扩展到政局稳定、投资环境较好,有市场需求,且与我国有一定经贸合作基础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要积极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建立生产线或组装厂,实施销地产战略,更加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
  3、在投资主体选择上,以实力较强、管理水平较高,设备、技术有一定比较优势且有一定出口实绩的企业为主,使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有技术、管理、装配和供货的可靠保障。省经贸委和外经贸厅将从我省自营进出口企业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中选出30家给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4、在投资方式上,以我省企业现有设备及成熟技术和原材料、零部件等实物投入为主,在国外合资或独资从事组装和生产为重点。同时要充分利用我省现有企业的无形资产(管理、技术、专利、商标、诀窍等),在国外进行投资入股,参加承包经营等。
  三、有关鼓励政策
  1、省财政厅将拿出部分资金作为“河北省境外投资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省重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经贸委、外经贸厅研究制定。
  2、各市财政也要拿出专款用于支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
  3、为鼓励扩大生产规模,境外带料加工贸易企业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经批准可用于充实企业资本金。
  4、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
  开办出口信用保险是我国政府开拓国际市场的政策措施,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提供适用于出口贸易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到境外投资的中长期信用保险即投资保险,对战争、国家征用、汇兑管制等风险提供保障。各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投保。
  5、帮助解决企业所需的人民币配套资金
  对省重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有关商业银行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上的相关需要,在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给予较长期和较优惠的流动资金贷款。
  6、文件下发前在境外办理的加工贸易项目的企业,经向外经贸部申请补办手续确认后,并取得《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的企业批准证书》,凭此证书同样可享受国家有关的优惠政策。
  7、简化出国审批程序
  对开展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每企业确定5~7名经贸业务人员,报省经贸委统一审批名单,向省外办备案,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此类人员首次出访,按正常程序报批)。
  8、省直各部门,银行、税务、海关、商检等部门,对国家已出台的鼓励境外加工贸易的各项政策,要积极争取,认真落实。
  四、申报程序及有关事项
  (一)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申报程序
  1、中央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报送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省属企业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可直接向省外经贸厅、经贸委申报,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2、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市外经贸局、经贸委申报,再由市外经贸局、经贸委共同向省外经贸厅、经贸委申报,同时要征求省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3、省、市经贸主管部门侧重对项目投资主体的生产经营、发展潜力和境外项目的投资规模、自有资金来源、产品结构等问题进行审核,省经贸委组织对重大项目的评估论证;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侧重对项目的投资国别地区的政局状况、国别政策、当地及周边市场、投资环境、主办单位进出口情况等涉外问题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外经贸厅、经贸委联合上报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二)申报材料
  1、境外项目有关材料
  (1)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3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可合并编制。
  (2)境外合资企业中、外方合资合同或协议(草签文本)。
  (3)境外企业中方企业间协议。
  (4)境外企业章程(草签文本)。
  (5)合资伙伴背景、营业执照及其资信材料。
  (6)外汇管理部门外汇风险意见。
  2、项目国内主办单位有关材料
  (1)项目主办单位营业执照。
  (2)项目主办单位近3年进出口情况及拟在境外生产的主要产品的出口报告。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议。
  (4)项目主办单位上一年年度报告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
  (6)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工作措施
  1、加强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省经贸委、外经贸厅牵头,密切会商财政厅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各部门要加强服务和投资的促进工作,同时要严格把好审查关,保证境外加工贸易有序地进行。对不经审批的项目,不能享受国家及省里的优惠政策。
  2、组织好人才培训。省经贸委与省外经贸厅将共同举办境外加工贸易知识培训班,对各级经贸委、外经贸系统的领导和重点企业负责人进行有关政策、法规及具体操作程序等培训。
  在境外工作的常驻管理人员,每年应回国述职并接受相应的短期培训。
  3、搞好调查研究,加强信息服务。有针对性地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及企业分赴东南亚、南亚、南美等地进行投资环境、法律法规、外汇管理、税收政策、关税政策、市场需求情况、合作伙伴等内容的考察与洽谈活动,推动一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进展,同时将有关投资信息进行整理后,向企业发布,帮助企业了解投资环境及投资机会,为企业提供服务。
  4、根据我省企业实际及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选择一两个投资环境好、政局相对稳定的国家,作为我省开展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突破口,带动一批企业走出国门,开展国际化经营。
  5、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要研究和遵守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建立健全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确保投资收益,按时归还银行贷款。国内投资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确保境外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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