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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拆迁市场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02 生效日期: 1993-03-02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贯彻执行《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房屋拆迁市场管理,整顿房屋拆迁秩序,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拆迁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长春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是我市房屋拆迁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裁决拆迁纠纷、解答拆迁法律咨询、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查处房屋拆迁中违法行为等管理事项。

  二、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凡未申办《房屋拆迁证可证》实施拆迁的,属于违法拆迁行为,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并由市拆迁办依法对拆迁人及其直接责任人从重处罚。
  对违法拆迁行为,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权予以举报。

  三、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或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被委托单位实施拆迁的,必须在房屋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使用市拆迁办统一印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凡未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或拒不使用统一制作协议书的,由市拆迁办依法处罚。
  拆迁人或被委托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不得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扩大或缩小安置面积。

  四、拆迁人支取拆迁补偿费用的,必须持有《房屋拆迁证可证》和市拆迁办的审批件,否则,银行不得支付。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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