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3]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发挥社区居委会在推进城镇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现就做好全区第五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区居晏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组织形式。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因此,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扩大基层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
这次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要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居委会组织法》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社区建设的决定》为依据;以保障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和提高社区居民自治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目的;以“民主、公平、公开、竞争、择优”为原则,真正把模范遵宪法和法律,政治上坚强、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有较高文化素质和较强工作能力、热爱社区居委会工作、能为社区居民服务的人选入社区居委会班子,并通过换届选举,健全和完善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区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整体水平,为建设管理有序、文明作和的新型社区提供组织保证。
二、依法加强领导监督机制,规范选举程序
全区第五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统一于2003年3月至10月进行,凡届满3年的必须依法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换届选举的,要按程序逐级审批。市(县、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街道、镇(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这次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进行协调、指导、检查验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选举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各市(县、区)和街道办事处,设社区居委会的镇(乡)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可代行其职责),指导小组要从本地实际出发,通过培训、讲座、会议等形式,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制定好本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案;指导、检查、监督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开展选举工作,坚决制止和纠正有法不依、以言代法、遏制民主,特别是不经选举、罢免程序而任命、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违法行为,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对反映换届选举中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分析,及时依法解决,绝不允许打击报复;要发挥居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维护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区)要对每个街道、镇(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验收,并及时上报换届选举总结,自治区民政厅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县(区)的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抽查。
三、完善规章制度,增强居民民主自治意识
民主选举是增强居民民主法制意识,完善居民自治的关键,是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的基础。因此,各级政府要以换届选举为契机,以扩大基层民主,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目的,指导社区居委会完善居民自治组织,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加强城市基层管理,维护城市社会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社区建设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建设“十五”规划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居民自治的各项规章制度,改善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条件,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深化居民自治活动。各地要结合社区建设开展社区居民自
治示范活动,努力提高社区居民自治水平。要注重培植社区居民自治典型,发挥典型引路、榜样示范的作用,使社区居委会真正成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墓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各地要把宣传教育贯穿于换届选举的全过程,通过对《居委会组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社区建设的决定》的宣传,增强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激发居民群众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政治热情。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