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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用排污费补助环境监测仪器设备购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25 生效日期: 1997-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京财预[1997]1591号
 
 
各区县财政局、环保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财工字(1997)277号《关于用排污费补助环境监测仪器设备购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财工字(1997)277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用排污费补助环境监测仪器设备 
购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工字〔1997〕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局: 
  “九五”期间,我国将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跨世纪绿色工程等措施,对环境监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和加强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的能力和手段,补助环境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资金的不足,经研究决定: 
  一、排污费用于补助环保部门自身建设部分(即排污费的20%部分及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部分),每年安排环境监测站购置仪器设备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二、执行上述办法后,个别地方由于排污费较少,环境监测站购置监测仪器设备资金仍有困难,达不到国家有关监测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和规定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从排污费用于重点污染治理的资金(即排污费80%部分)中按不高于5%的比例提取一部分,专项用于监测仪器设备购置,提取时间暂定四年(1997年至2000年)。如遇国家调整排污费使用政策,则按统一政策执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批排污费使用计划和审查排污费年终决算时,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资金挪用。 
  四、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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