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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建议各地及时对部分涨价幅度过大的蔬菜品种实行挂牌限价干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2 生效日期: 2003-05-02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商发[2003]84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近日来我区部分市、县市场,个别蔬菜品种的价格发生了较大幅度上涨,在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特殊时期,蔬菜等副食品价格的波动,都会更严重地影响社会的稳定。为了防止其继续上涨,进而劳动市场物价的连锁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对少数蔬菜价格实行限价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涨价幅度较大的少数蔬菜品种,根据当地生产、供应能力等情况,适时实行挂牌限价。限价的尺度以当地去年同期同品种价格为基准,在不影响当地该品种蔬菜生产与供应的前提下,由各地自行确定上升幅度,以此规定最高限价。

  二、实行蔬菜控价的品种,目前宜少不宜多,会造成社会突出反应的则限,不会造成社会突出反应的则不限,要根据当地产、供、销情况和价格变动情况及时、应急、灵活调整。不管是什么品种,只要发生明显价格上涨、社会影响较大的,应迅速干预,对价格趋于平稳,不必要继续限价的,要立即撤消限价,及时调整限价品种和范围。真正起到保证供应,稳定价格的作用。

  三、为防止突发性情况发生,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对少数蔬菜实行限价措施的启动与撤消,按下述程序运行,由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的市场情况确定限价或撤销限价的具体品种、时间,根据限价的规定,与工商部门商定在所管理的有关市场及时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紧密合作,使限价措施得以落实。

  四、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工商部门的配合下,加大市场监管和查处力度,对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顶风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价格的要从快从重处罚。重点打击造谣惑众、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和干扰执法的不法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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