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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5 生效日期: 2006-04-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6]1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发改委、建委、交通局、农业局、安监局、司法局、卫生局、监察局、质监局等部门制定的《杭州市关于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关于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全市各地、各部门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部际联席会议的总体要求,围绕安全畅通的总目标,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治危及安全畅通的突出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流、物流、车流迅猛增长,一些地方交通伤亡事故多发,交通拥堵现象时有发生,交通安全形势极为严峻。为更好地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5)53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35号)精神,结合“平安杭州”建设活动,现就我市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总体要求,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为切入点,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通过抓好源头、完善设施、广泛宣传、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努力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全面推进“平安杭州”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更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总目标,结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单位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86号)要求,通过3年时间的努力,使全市各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达到: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管理水平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减少。到2008年年底,全市各县(市、区)基本建成平安畅通县(市、区)。
  (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健全。由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牵头,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平安杭州”考核内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得到解决。
  (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齐全。全市国道、省道、绕城高速公路和主要县乡道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各县(市、区)、乡(镇)城区信号灯等设施齐全,事故多发路段得到有效治理;县、乡、村道路通行安全条件得到改善;新改扩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齐全。
  (三)道路交通畅通有序。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车辆超速、无牌无证、酒后驾驶、骑乘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货车超载超限以及客车超员现象得到控制,公路严重交通拥堵明显减少,城区道路拥堵有效缓解,道路通行效率明显提高。
  (四)管理执法水平提高。执法队伍建设得到加强,科技装备得到普遍应用,交通管理执法更加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群众满意度提高。
  (五)群众守法意识增强。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进一步深入,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增强,交通守法率明显提高,全社会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氛围基本形成。其中,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普及率达到90%以上;本地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及其驾驶人上牌证率城区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80%以上;居民的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常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交通守法率达到80%以上。
  (六)交通安全状况改善。交通事故次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以2005年指标数为基准,实现三年零增长。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群众对交通安全满意度提高。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交通安全责任
  1.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要组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在乡(镇、街道)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站,并制定相关工作职责。同时,工作机制向村、社区延伸,村和社区要配置专职交通安全员。各地要结合市综治委《关于开展创建道路交通安全乡(镇)、街道活动的意见》(杭综治(2004)12号)的要求,在2006年年底前确保80%的乡(镇)、街道达到“创安”标准。
  2.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每季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和政策,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各县(市、区)政府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工作措施。
  3.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2006年年底前,依据国家和省、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各县(市、区)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4.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从2006年起,在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行政一把手责任制,把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平安杭州”的考核内容。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单位责任人、企业法人(业主)负责的交通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发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查处。
  5.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要根据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做好农村交通安全相关基础工作。积极创建农机安全村,建立健全乡镇村农机安全监督网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要明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把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制定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快发展面向广大农村地区的客运网络。严厉打击非法营运,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措施,鼓励发展农村客运班线,使用的客运车辆技术性能必须符合要求,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和“出行安全”问题。
  6.督促中小学幼儿园落实学生幼儿交通安全措施。进一步强化学校交通安全责任意识,定期组织学生学习交通安全知识。指定专人具体指导和帮助学校维护交通安全环境,协调、检查、督促、落实有关工作。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学校布局调整、学生集中出行、上学、放学的运力不足和交通安全问题。
  7.认真落实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重大伤亡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责任倒查。倒查实行分级负责,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责任倒查;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由市政府进行责任倒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省政府将组织责任倒查。负责倒查的本市各级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的2个月内写出倒查报告,对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强化交通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普及
  1.组织开展“五进”宣传。县(市、区)政府要制订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落实各有关部门宣传教育职责,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开展交通安全法制宣传“五进”活动,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节目、报纸有文章、网络有阵地、街上有标语、社区(村)有专栏。
  2.建立交通法制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有关职能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在中、小学校法制、德育教育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内容,并将学生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
  3.扩大交通法制宣传覆盖面。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上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栏目,并发挥公益广告的作用,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电信、移动部门通过发布短信等形式,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和自救互救常识,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4.建立基层交通法制宣传网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普遍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在50人以上单位配备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机动车保有量在20辆以上的单位要配备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职人员。
  5.执法与宣传相结合。公安部门要在车管所(站)、驾驶人考试场及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窗口,展出和播放宣传挂图和光盘,在有条件的交警执勤岗(点)展出宣传挂图。加强对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指导,定期将辖区内交通事故案例汇编提供给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单位、学校等。农业(农机)部门要结合农时特点,采取适合农村实际的有效形式,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
  6.加强舆论监督。监察部门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要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三)严格道路通行管理
  1.集中整治重点违法行为。要明确重点,对辖区内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不间断的集中整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不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含量,通力协作,形成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综合整治局面。对路面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保持严管重处的高压管理态势。加强对主要干线道路和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易发路段的交通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测速仪、酒精检测仪和电子监控等设备,及时查纠交通违法行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2.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公安、建设部门要针对影响城区交通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加大管理力度,规范车辆停放,统一占用、挖掘道路审批,会同有关部门清理非交通占道;加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管理,严格做到各行其道,确保城区交通顺畅。
  3.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山区公路的检查和管理,对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严禁夜间客运班车通行。
  4.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在机动车保有量大、县乡道路里程长、事故多发的重点乡镇建立交警中队,加强对县乡道路的监控。农机监理机构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安全管理。要充分发挥交通协管员作用,协助维护农村交通秩序和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5.完善快速抢救机制。制订完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完善相关措施,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在2006年6月底前建立由公安、卫生部门及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组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并尽早实现120与119、110、122联动。
  (四)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1.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发证的监督检查。交通、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督促驾校严格落实考试大纲的各项要求,于2006年6月底前增加驾驶人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同时,交通、农业(农机)、公安部门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予以严肃追究并处理。
  2.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质监、交通、公安、农业部门对检测站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验车等问题的检测站依法进行处理。
  3.落实“三关一监督”。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营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运输企业建立行车日志制度,加快汽车行车记录设备的安装工作,并制定有关规定和措施加强监管。2006年底前要完成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和危险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或GPS系统安装工作。
  4.加强低速货车和拖拉机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管理,严格车辆、驾驶人的定期检验、审验。农业(农机)部门要切实把好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尤其是手扶变型拖拉机的登记、检验关,要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监管。
  5.加强路面交通安全监控。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超速、客车超员、货车和拖拉机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及无牌无证车辆的整治力度,充分利用现有警力和科技手段加强路面交通安全监控。
  6.规范学校接送车管理。教育、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接送车的监管,于2006年年底前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接送车及驾驶人管理制度,落实有关交通安全措施。
  7.实行管理信息共享。于2006年年底前建立完善车辆、驾驶人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公安、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对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的,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同时,公安部门要将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通报同级交通运管部门。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由交通部门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或调离岗位等处理;对一年内发生3次超员20%以上或两次超员50%以上的运输企业,由交通部门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暂停该班车营运,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一年内累计违章人次、车次均在该单位营运车驾驶人员总数及营运车辆总数20%以上的运输企业,由交通部门责令其停业整改并取消当年新增运力资格。
  (五)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1.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进行集中整治。交通、公安部门要共同开展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交通部门要加大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力度,逐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条件;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验收工作由公安、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完成。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交通等相关部门。各地要每年列出事故隐患路段,向社会公布并挂牌整改,逐步完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
  2.加强新建、改建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新建、改建公路要按照公路设计和施工规范,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与公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无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公路,不得投入使用;对未经验收擅自通车发生事故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逐步完善已有公路上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加大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道路交通工程设施和山区、库区高落差路段的隔离、防撞等交通安全设施的投入,明确道路交通工程和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渠道。
  4.改善城区交通设施。公安、建设部门要制定并实施城区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设置方案。2006年年底前,各县(市、区)要按照畅通工程的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规划设置公共停车场。
  5.深入开展公路路口专项治理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国道和主干公路为重点,对公路路口实行专项排查和整治,规范道路开口审批制度,对不合理的公路路口,坚决予以封闭;对不符合公路建设标准的路口建筑物及严重影响行车安全视距的绿篱、广告牌(灯箱)等障碍物,予以清除,以保持路口的良好视线;对事故多发路段、路口应保证夜晚照明用电。


  四、考核评价
  (一)考评内容。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按照全省确定的平安畅通县(市、区)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重点考评县(市、区)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有关部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水平、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等内容。
  (二)考评步骤。每年12月下旬,由市政府按照评价标准及评价办法对辖区年度创建活动组织考核评价,评价结果报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将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县(市、区)进行复评,并公布复评结果,进行总结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开展这项活动作为实现市政府提出的交通事故三年零增长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增设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地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切实加强工作领导。落实创建工作启动经费并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为活动的深入有效开展提供保障。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建设“平安杭州”、社会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达标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创建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统筹安排,稳妥推进。各地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任务,周密部署,广泛动员,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2006-2008年,在杭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全面推开创建工作,2006年内要有3-4个县(市)、区达到平安畅通县(市、区)的创建标准。
  (三)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在各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履行各自职能,形成创建合力。要加强区域协作,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提高道路交通整体管理水平。
  (四)强化监督,狠抓落实。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的检查。各地也要对创建活动情况组织明查暗访,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监督指导,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创建工作。
市公安局、发改委、建委、交通局、农业局、安监局、司法局、卫生局、监察局、质监局
二○○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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