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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对医院“整体租赁、委托经营”和“出租科室”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7 生效日期: 2006-05-17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杭卫发[2006]136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直属医疗机构: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对医院“整体租赁、委托经营”和“出租科室”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卫发[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重申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查不规范实行“整体租赁、委托经营”或开展“出租、承包”项目的行为。近年来,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多次下文,明确要求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它组织或个人合资、合办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项目”。但个别医疗机构无视上级部门的要求,仍然采用一些隐蔽的或变相的方法,如以设备租赁、委托经营、委托宣传等与有关公司或个人进行合资合作,严重损害医疗机构的形象。为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重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与其它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诊疗科目;不得以非产权制度改革等不规范的操作,简单实施“整体租赁”或“委托经营”;无论是医疗机构内部职工,还是外部人员,都不得进行“科室出租”、“承包科室”、“承包分院”、“承包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和重温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再次进行自查自纠,对还存在与其它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或变相合资合作举办的营利性科室、病区、诊疗项目要立即停办,彻底清理。
  三、进一步清理合资合作项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合资合作项目再进行一次清理,务必彻底清理到位,要从清查财务入手,对资金流向和工作人员除正常工资以外再获得其它形式的各种收入中,深挖存在合资合作项目的可能。请各区、县(市)于2006年5月31日前将清理情况报局医政处。市卫生局将在6月上旬组织专家进行抽查,以确保清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落实责任追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要按照依法行政、守法执业、执法必严、失职必究的原则,建立权责清晰、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医疗服务市场监管机制。对顶风而上,拒不停办和包庇、袒护合资合作项目的领导和相关人员要追究责任,从严从重处理,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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