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办档函(2006)3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划局、规委):
最近,建设部先后印发了《关于修订〈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建城(2006)101号)、《“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市(2006)40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6)122号)、《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建综(2006)53号),分别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作为创建和评审中国人居环境奖、及评审设计与施工企业、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条件。为贯彻好上述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城建)档案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列入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关于创建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定性指标规定:“建设(城建)档案(特别是地下管线档案、基础设施档案、房屋产权产籍档案)收集齐全完整,管理科学规范”;关于创建和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有关条件规定:“建立建设(城建)档案(特别是地下管线和重大工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为城市规划、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地下管线事故明显减少,抢修救险能力显著提高”,“城镇建设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管理科学规范”。
各城镇(包括县、区,下同)负责建设(城建)档案工作的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建档案馆(室),要切实履行管理建设(城建)档案工作的职责,协助当地政府管好城建档案工作,每年要定期积极主动向城镇人民政府报告建设(城建)档案工作情况。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建设(城建)档案工作在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作用,同时要在创建中国人居环境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工作中,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在城镇经济社会发展中,对如何加强建设(城建)档案工作的组织管理,如何更好发挥建设(城建)档案工作的服务职能和作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各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等企业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规定: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三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二级资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二级、三级资质,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都应当具备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各城镇负责建设(城建)档案工作的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建档案馆(室),要对有关施工、设计、监理、房地产、园林绿化等企业在申报企业资质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企业资质审查管理工作,在预审、专家评估、公示及年检等环节对档案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要督促和帮助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等企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平时对档案的收集和积累,科学整理和安全保管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同时,对其定期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业务管理档案或配合建设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工程档案的情况进行指导。要加强对企业有关人员档案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强化其档案意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三、各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室)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并将建设(城建)档案工作列入当地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要加强对地下管线档案、基础设施档案、重大工程档案、房地产档案、城镇建设档案的管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集中统一管理。要建立健全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强化信息资源共享,为日常维修、抗灾防灾、事故抢险、防恐反恐做好准备,为改善人居环境、保持社会安定和人民生活正常秩序做出贡献。
上述有关要求,望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