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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物价局、贸易局关于对《餐饮业价格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2 生效日期: 2001-03-12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物价局、石家庄市贸易局
发布文号: 市价[2001]2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贸易局:
  我市市价(1997)第9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餐饮业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发以来,对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维护餐饮业正常价格秩序,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为进一步繁荣发展餐饮企业,促进合理消费需求,经研究、现对茶位费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放开宾客点要的特色、高档茶水价格。由企业根据进货成本自行定价。但必须明码标价,事先告知宾客。

  二、高档精制、特制餐巾纸和打火机如需收费的,可依据进货成本合理定价。但必须明码标价,事先告知宾客。

  三、各等级餐饮企业为宾客提供的一次性卫生筷子、口布、香巾、牙签、普通餐巾纸、普通茶水等费用均已含在餐饮毛利率中,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再向宾客加收费用。

  四、允许宾客自带酒水就餐的餐饮企业,不得加收开瓶费、服务费等费用。

  五、餐饮业实行等级化价格管理。我市各酒店、餐馆必须申请评定餐饮业等级,规范价格管理。凡未办理《餐饮业等级证》的(包括高档、中档次)、一律按普通饭店毛利率对待查处。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它规定仍按市价(1997)第9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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