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4]9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对我省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宏观调控作用,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精神,现就《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2]6号)规定的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作适当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调整为:
(一)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二)地方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三)各级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动用储备粮食平抑粮食市场价格所发生的粮食差价支出。
(四)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账利息开支;改革前按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允许挂账,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后,新发生的亏损挂账,经同级人民政府认定为政策性挂账的,挂账利息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贴,具体补助金额由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提出申请,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汇总上报,在中央批准额度内下达。超过审批额度的补助,不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
二、各地要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用途统筹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三、省财政厅要根据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变动情况,重新制定粮食风险基金月报表,并印发具体格式。
四、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其他有关事宜仍按云政发[2002]6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