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龙胆泻肝丸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6 生效日期: 2003-02-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药监安[2003]70号
各分局: 
  鉴于龙胆泻肝丸使用中发生多起严重不良反应,部分人群存在超剂量和超适应症范围使用的现象,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2月26日起,在北京地区对目前市场流通的龙胆泻肝丸按照处方药管理,仅限在医疗机构凭医师处方,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密切监测龙胆泻肝丸使用中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及时向药监分局和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典委员会已做出将龙胆泻肝丸处方中关木通更换为木通的决定,新处方龙胆泻肝丸上市后的管理规定市药监局将另行通知。 
  请各分局立即将通知转发至所在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市药监局报告。 
  特此通知。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