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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4 生效日期: 2001-10-24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冀政办函[2001]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1]63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做出如下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普查对象和内容。普查的对象为河北省境内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普查的内容包括各类单位的基本标识、主要属性、基本状态和主要总量指标。

  二、时间安排。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1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01年。整个普查分为四个阶段:2001年12月31日以前为普查准备阶段;2002年1月至3月为普查登记阶段;2002年4月至6月为数据处理和评估上报阶段;2002年6月至11月底为分析研究和资料开发阶段,基本完成省、市、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立或更新,并对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开发应用。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为加强对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领导,成立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的各项组织和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这次普查。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各类单位要如实填报有关数据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普查所需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各地要将普查的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普查所必需的各项开支,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200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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