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1 生效日期: 2003-07-21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3]16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国税局应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的事中、事前管理,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日常检查的作用,确保通知中涉及的审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不附合政策规定的应按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注:市局以青国税发[2003]147号已转发)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属亏损企业的应弥补当期或以前年度亏损。

  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的问题
  (一)按青岛市商业银行全辖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在规定比例内计算税前据实列支的奖金;
  (二)对当年已列支但尚未发放的奖金不得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其当年尚未发放且挂帐结转的奖金在以后年度再发放的,也不得在发放年度据实税前扣除。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