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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源管理调整部分水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1 生效日期: 2000-11-01
发布部门: 延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属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解决过度开采地下水和城市供水工程闲置的问题,根据《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使用管理决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我市部分经营性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洗浴
  1.高档洗浴(门票价格为每张[含15元]以上)
  调整后为:浅层地下水2.8元/立方米;深层地下水3元/立方米。
  2.中档洗浴(门票价格为5元[不含5元]以上、15元以下)
  调整后为:浅层地下水1.8元/立方米;深层地下水2元/立方米。
  3.低档洗浴(门票价格为每张[含5元[含5元]以下])
  调整后的:浅层地下水0.8元/立方米;深层地下水1元/立方米。
  二.练歌厅、舞厅、美容院、按摩房等
  调整后为:浅层地下水2.8元/立方米;深层地下水3元/立方米。
  1.宾馆、大厦、一般旅店、各类餐饮等
  调整后为:浅层地下水1.8元/立方米;深层地下水2元/立方米。
  三.各类洗车业
  调整后为:浅层地下水1元/立方米;深层地下水1.2元/立方米。
  1.基建用水(地表水)
  调整后为:2元/立方米
  2.旅游水面(非自然形成地表水)
  调整后为:按水面面积计价,每平方米每年0.50元。
  3.钓鱼水面:(非自然形成地表水、不含养殖业)
  调整后:按水面面积计价,每平方米每年0.5元。
  四.以上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00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五.其他水资源收费标准仍按吉水资字[1992]274号文件及延市政发[20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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