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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各类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7 生效日期: 2003-06-27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价[2003]143号
  市防疫站:
  你站报来石卫防站字(2003)4号“关于调整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卫生法》等规定,并结合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你站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各县(市)可根据本地情况向下浮动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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