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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长广煤矿公司煤矿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10-04 生效日期: 1995-10-04
发布部门: 地质矿产部
发布文号:
安徽省地矿局:
  你局《关于征收长广煤矿公司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地矿(1995)48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长广煤矿公司在你省境内生产的8对矿井,是《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8)42号)发布前的生产矿山,此类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矿山,均系合法矿山企业,其办理采矿许可证属补办性质。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长广煤矿公司在你省境内的8对矿井至今虽未补办采矿登记,但不属非法采矿。应按国务院第150号令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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