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4]5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扶贫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实施方案
为提高湘西地区贫困农民转移就业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贫困问题,加快湘西地区发展,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湘西地区开发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湘西地区包括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怀化市及邵阳市的武冈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洞口县、绥宁县、隆回县、新宁县和永州市的江华瑶族自治县共32个县市区,面积7.0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33%;人口1345万人,约占全省总人口的20%;其中农村人口1048.55万人,约占全省农村人口的24%。湘西地区地处山区,人均耕地少,而且是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贫困人口集中区,少数民族人口达540万人,占全省少数民族人口的96%;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22个,占全省的55.3%;贫困人口60万人,占全省的60%。湘西地区经济不发达,农民人均纯收入比全省低800元,农民受教育的程度不高,缺乏职业技能或技能单一。
实施湘西地区扶贫技能培训,切实增强湘西地区低收入农村人口的就业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促进湘西地区农村人口转移就业,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政治和社会问题,是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加快我省“三化”进程、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加快湘西地区开发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的重要性,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湘西地区扶贫技能培训工作。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就业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湘西地区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贫困农民收入为目标,坚持培训与技能鉴定相结合、培训与就业相结合,以现有教育培训机构为主渠道,发挥多种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大力组织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加快湘西地区脱贫致富步伐,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主要任务
2004-2008年,由省出资,为湘西地区贫困农民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共培训17万人左右,其中,省劳动保障厅每年负责培训2万人,省扶贫办和省农业厅每年负责培训2. 5万人。力争用五年时间,使湘西地区每个贫困农户有1人通过技能培训并实现转移就业,从而带动贫困户脱贫。今年的主要任务是制定方案,拟订政策和措施,并启动试点工作。
四、实施办法
(一)资金来源。扶贫技能培训经费从以下资金筹措:一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二是省扶贫办管理的扶贫培训资金;三是省农业厅管理的农民工培训资金;四是青年农民就业培训项目世界银行贷款。
(二)组织实施机构。扶贫技能培训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由省劳动保障厅、省扶贫办、省农业厅组织实施。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工作的综合协调,商有关部门制定扶贫技能培训实施计划、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和培训质量评估标准,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项目(职业工种),提供就业和岗位需求信息,汇总统计培训人数,通报有关培训情况,并具体组织实施由省财政就业补助专项资金资助的扶贫技能培训。省扶贫办和省农业厅负责各自资金范围内的扶贫技能培训组织实施工作。
(三)实施范围与对象。
扶贫技能培训的主要对象是湘西地区农村贫困户中年龄在16岁至30岁、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凡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照“自愿申报、村组推荐、乡镇劳动保障站考察、县市区劳动保障和扶贫部门确认并公示、社会监督”的办法认定。
(四)补贴标准与方式。
省劳动保障厅组织的扶贫技能培训,根据不同的培训项目(职业、工种)按人平1000元的标准补贴一次。省扶贫办和省农业厅组织的扶贫技能培训,按其制定的标准补贴。生活费和交通费由学员自己承担。
技能扶贫补贴采取发放培训券的方式进行。扶贫技能培训学员凭培训券到由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扶贫技能培训机构选择职业(工种)参加培训。扶贫技能培训机构凭培训券、学员身份证号码、学员签字、学员鉴定合格与转移就业情况领取培训补助费用。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组织考核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只有学员鉴定合格率达到90%、转移就业率达到85%、稳定就业率达到70%的培训机构,方核拨培训费用。具体补助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扶贫办、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五)培训项目。
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应以二产业、三产业为主,当前培训重点是家政服务、餐饮、酒店服务、美容美发、保健、建筑、旅游、服装缝纫、电工电子、汽车维修、家电维修、食品加工、机械制造等行业的职业技能。
扶贫技能培训应立足于短、平、快,以初级技能培训为主,培训时间以2-3个月为宜。
(六)培训方式。
要按照实用、管用、够用的原则,以定点培训、定向培训和订单式培训为主。主要围绕湘西地区开发的优势产业和重点企业,以及泛珠三角区、长江三角区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开展强化操作技能的培训。
(七)培训机构。
以现有的技工学校、高职院校、职业学校、农广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培训机构为主渠道,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目前我省有技校136所、高职院校47所、农广校102所、就业训练中心150所、民办培训机构569家、职业技能鉴定站(所)402个。培训鉴定机构年培训鉴定能力可达30万人以上,可以满足扶贫技能培训的需要。扶贫技能培训机构由全省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供技能扶贫学员选择。省劳动保障厅每年度要考核评估确认一批省级示范、骨干和合格培训机构。
(八)考核发证。
为方便就业,学员培训结业后,由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参加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由省劳动保障厅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由培训机构免费继续培训。首次参加初级技能鉴定的收费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九)就业推荐及跟踪管理与服务。
按照“谁培训、谁输出、谁服务”的原则,学员的就业推荐、跟踪管理与服务,主要由扶贫技能培训机构负责。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省劳动保障厅驻外劳务服务机构,要把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学员的转移就业与跟踪管理服务作为一项主要工作,优先推荐扶贫技能培训学员就业,主动加强同培训机构的联系,及时提供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信息,主动协助做好相关的跟踪服务工作,依法维护培训学员转移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将《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纳入《湘西地区开发总体规划》。湘西地区扶贫技能培训工作由省发展劳务经济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扶贫技能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研究协调。湘西地区劳动保障、扶贫、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将扶贫技能培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做好扶贫技能培训工作。
(二)加大扶贫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
对湘西地区扶贫技能培训要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多元投资”的资金投入机制。调整我省就业补助、扶贫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等专项资金的投资比例与方向,使其相对集中投向湘西地区,并重点用于技能培训。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资湘西地区扶贫技能培训,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湘西地区扶贫技能培训的捐赠,在应纳所得税额中全额扣除。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承担湘西地区扶贫技能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发展。
(三)建立完善扶贫技能培训对象档案和招生制度。
在省扶贫办建立的全省贫困地区农民技能培训生源库的基础上,以乡镇和村组为单位,对湘西地区低收入人口数量、劳动力数量、年龄结构、家庭收入状况、文化程度、身体状况、转移就业愿望等情况进行更深入的调查摸底,并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将年龄在16至30周岁、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品德优良的贫困青年筛选出来,逐步建立完善扶贫技能培训对象档案,经公示后,按家庭贫困程度逐年安排培训。对已外出务工的人员也要跟踪调查,掌握外出就业情况。
(四)健全扶贫技能培训网络体系。
以市场为导向,继续加大职业教育培训的调整改革力度,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在现有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上,认定和扶持一批有条件开展扶贫技能培训的机构,完善培训条件,将其建设成为特色鲜明、能起示范带动作用的培训基地。扶持湘西地区每个县市区建设1个省级示范培训基地。鼓励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跨地区进行联合,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层次。鼓励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派遣)机构、用人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通过签订培训订单或输出协议,约定双方责任和权益,实现培训与输出(派遣)的良性互动和有效衔接。
(五)建立扶贫技能培训效果评价制度。
以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实现高质量转移就业目标为导向,制定科学的效果评价标准,完善督导评价办法,定期对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督导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其办学条件、专业设置、收费标准、社会信誉、鉴定合格率、转移就业率、学员就业后工资水平等状况,以增加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六)加强扶贫技能培训学员的跟踪管理与服务。
各扶贫技能培训机构要加强与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省劳动保障厅驻外劳务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了解劳动力市场和企业对技能人才的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企业要求,开展针对性强的职业技能培训;要加强对学员全过程的管理和就业指导工作,及时为他们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确保他们实现稳定就业。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定期对不同职业(工种)、不同等级的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进行调查,调查分析结果及时提供给扶贫技能培训机构。省劳动保障厅驻外劳务机构要主动为经扶贫技能培训的学员提供就业与跟踪管理服务。
省劳动保障厅
省扶贫办
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