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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5 生效日期: 2004-12-15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驻外建管处,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的动态管理,提高项目经理的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有关规定,决定对项目经理资质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时间
  2004年12月15日开始,2005年1月10日前各市完成资质复查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结果汇总报厅建筑市场管理处,1月15日前完成全省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 作。

  二、复查范围
  取得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一、二、三级资质的人员。

  三、复查内容
  检查项目经理自2002年以来完成的工程项目业绩、建筑市场行为、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现场文明施工等情况。复查资料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一式三份);
  (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
  (三)所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竣工或在建)的规模(建筑面积、层数、跨度、造价)证明材料(由企业出证明);
  (四)所主持完成或在建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方面的证明材料(已竣工的附竣工报告,属在建的由企业出证明);
  (五)项目经理完成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任职和考核证明材料(由企业出);
  (六)身份证复印件。

  四、复查程序
  按照项目经理申报的程序进行项目经理资质复查:
  (一)由项目经理本人填写《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
  (二)由企业的经营、质量、安全等部门对《复查表》中填写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复查材料报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经审查合格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所属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的初审工作;属各驻外建管处负责管理的企业,由各驻外建管处负责初审;
  (四)经初审合格的,报省建设厅审定。

  五、复查结论及要求复查结论分合格、不在岗、不合格。
  (一)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死亡安全事故及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为合格。
  (二)项目经理未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或发生多头聘用、跨项目或越级管理,或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市场违法行为的,或有不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及偷工减料行为的,均为不合格。连续两次不合格的,降低资质等级一级。
  (三)项目经理在考核期内未担任经理或项目副经理管理工程施工的,为不在岗;连续两次不在岗的,资质审批部门收回其资质证书。
  (四)项目经理因管理不善,发生4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五)已办理退休或正在办理手续的项目经理,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六)《复查表》中所填的工程项目,必须是项目经理考核期内所主持施工的项目。已竣工的工程要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七)各初审单位应将初审结果(汇总表一至三、软盘)报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管理处。未按要求进行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其资质证书作废,不得再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略)
  2、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情况汇总表(一)(略)
  3、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情况汇总表(二)(略)
  4、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情况汇总表(三)(略)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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