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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市培粹实验中学2001年秋季招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08 生效日期: 2001-05-08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服[2001]92号
长沙市培粹实验中学:
  你校关于请批准2001年秋季招生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鉴于你校自筹经费办学多年,已成一定规模,为维持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转,按照以费养教,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经研究,现就你校2001年秋季起招生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学杂费:高中学生仍按(2000)湘价费字第1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每生每期2000元(含书籍课本费);初中学生每生每期1500元(含书籍课本费)。
  2、对自愿选择就读你校的学生可一次性收取办学经费,初中每生不超过6000元,高中每生不超过10000元。
  3、寄宿生的住宿费仍按每生每期300元收取。
  二、你校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将本批复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告,以便广大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未经我局同意,你校不得另以任何名目或提高标准向学生加收费用。
  三、本批复的收费标准只适应于你校2001年秋季起招收的新生,原在校就读的学生,仍按其进校时我局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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