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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市物价局关于经济师、造价工程师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1 生效日期: 2003-07-21
发布部门: 湖北十堰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十价费函[2003]27号

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请求申批经济师、造价工程师培训费的报告》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各类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1998]440号)文件规定,经审核,现将经济师、造价工程师培训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培训费标准:
  1、经济师培训:基础理论课程培训时间为8天,培训费90元;专业知识每门课程培训时间为8天,培训费90元。
  2、造价工程培训:每门课程培训22天,培训费220元。
  3、教材资料按书价据实收取。
  二、培训实行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培训,强制收费,不得缩短培训时间和提高培训费标准。
  三、培训收费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四、培训结束,本函复标准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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