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2001]198号
根据新修订的《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现将我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特殊困难'的解释 ,在'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之前,暂按以下口径从严掌握。
(一)遇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二)遇到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足以影响纳税人进行正常的税款缴纳;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对某些纳税人造成重大直接的影响 ;
(四)经核实纳税人的短期货款未能及时收回的。
二、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程序
(一)纳税人确有上述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在纳税期限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级国税机关退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并附送当期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当期基本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和有关证明资料。
(二)县级国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认真落实情况,情况属实的,由纳税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附件1)。县级国税机关上报审批表时,经办人和负责人必须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盖章后上报市(州)国税局。
(三)市 (州)国税局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写出初审意见 ,签名并盖章后上报省局审批。
(四)省局在收到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下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附件2)。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放宽条件,不得擅自进行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期满后,仍逾期未缴的,应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为了尽快办理审批手续,各地可采用电传的方式先行报批,'报批表'和'通知书'可事后按月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