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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兴隆山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2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长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长物价[2002]71号
兴隆山自来水管理所:
  你单位《关于兴隆山水费涨价的请示》收悉。为了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解决你单位经营亏损问题,根据《吉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制水成本,经研究决定调整你单位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如下:
  居民用水价格每吨由2.60元调整到3.50元;公用水价格每吨由3.50元调整到4.60元;特业用水价格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即洗浴、嬉水用水每吨16.00元,美容、美发用水每吨14.00元,基建用水每吨9.00元,宾馆、招待所、旅店、餐饮用水每吨8.00元。
  此价格自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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