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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下达2000/2001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5 生效日期: 2000-11-15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0]413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2000/2001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对糖料蔗生产的宏观调控,推进甘蔗种植结构及规模优化发展,增强我区食糖产业的竞争力,2000/2001年榨季糖料蔗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糖料蔗中准收购价为170元/吨,可上下浮动10%。具体价格由各市、县在自治区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二、继续提倡和推广糖料蔗收购价格与食粮销售价格挂钩联动的价格管理办法。实行蔗糖价格挂钩联动政府指导价为:普通糖料蔗中准收购价170元/吨对应一级白砂糖含税出厂价2700元/吨。糖价平均每增减100元/吨,蔗价相应增减5元/吨。但随糖价增减的蔗价最低不得低于153元/吨。实行糖蔗价格挂钩联动的市、县,应尽早对农民公布、宣传挂钩联动价和具体联动价格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对食糖销售价格水平的监测,逐步完善糖厂与蔗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价格机制。

  三、充分运用优质优价的价格政策,引导农民大力发展优质蔗,淘汰低质蔗。对各地所测定的含糖份超过平均含糖份的优质糖料蔗品种,吨蔗收购价可在当地确定的普通蔗收购价基础上加价15-20元;对含糖份明显低于平均糖份的淘汰低质品种糖料蔗,其吨蔗收购价亦可按当地确定的普通蔗收购价下浮20%。具体加价或下浮价品种及其幅度由各市、县在自治区规定的范围内研究确定。

  四、加强对糖料蔗收购价格的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政府指导价的严肃性。对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抢购原料蔗的无序价格竞争行为,对超过或低过政府指导价收购原料蔗的价格违法行为,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查处。
  上述规定,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各地所确定的糖料蔗收购价格,要尽快向农民公布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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