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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7 生效日期: 2007-11-07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建[2007]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央财政设立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补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央财政设立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补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安排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采取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突出重点,确保实效。
第二章 补助资金支持对象及支持范围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运营规范。
  (五)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边销茶、 民族特需生产工具、民族工艺美术品、民族文化体育用品、民族成药等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发展生产支出。
  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人员经费等与发展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请及预算下达


    第六条   财政部每年发布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当年补助资金支持重点以及项目申报有关要求等。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民(宗)委,根据本办法及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按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特需商品需要的轻重缓急,编制年度特需商品生产发展支持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报企业须提供企业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逐级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民(宗)委对辖区内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择优选定扶持项目。按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要求,将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财政部。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安排意见。财政部根据项目评审及当年预算安排情况,下达补助资金。评审经费在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及时、足额转拨给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宗)委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财政部会同国家民委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收缴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外,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责任人经济处罚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0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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