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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区县卫生局、医保办:
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34号)和市医保局《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费用预付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6〕160号)、《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费用预付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医保〔2007〕36号,以下简称《预付操作规范》)的规定,经前期准备工作,现决定于5月上旬起对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闸北、闵行、宝山、浦东、松江等十个区县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预付操作规范》启动预付操作,2007年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费用预付额度按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核算。希望各试点区县和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切实加强管理,减少浪费,保障参保职工基本医疗。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