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海府[2007]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7年4月23日经十四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海口市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日
海口市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的申报、评定、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环境保护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用于奖励对本市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资金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资金来源:
(一)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二)社会捐赠;
(三)其它合法来源。
市政府每年安排额度为15 万元的奖励资金,并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予以调整。
第六条 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资金奖励:
(一)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作出重大发明或提出重要建议,采纳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的;
(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法律知识,成效显著的;
(三)研究、推广、引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推行清洁生产以及建设环境保护示范项目,成效显著的;
(四)争取或引进环境建设资金,拓宽环境保护资金渠道,成效显著的;
(五)举报、查处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污染事故,贡献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为本市环境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资金奖励的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第 七条的单位和个人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符合本办法第 七条第五款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奖励,不需另行申报。
第九条 资金奖励的评定: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认定。
(二)认定结果经专家、学者等评定并在媒体上公示后,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并给予奖励。
第十条 每年进行一次奖励,奖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 名,每名奖金为10000 元;二等奖不超过10 名,每名奖金为5000 元;三等奖不超过15 名,每名奖金为1000 元;鼓励奖若干名,每名奖金为500 元。当年结余的资金,滚入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奖励评定结果于每年6 月5 日“世界环境日”公布并进行颁奖。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查处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污染事故的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能就同一事项同时或先后申报市政府设立的环境保护奖励资金及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等有关奖励。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获奖后如被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已获得的资金,并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