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信部产[2008]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软件产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18号文件”)颁布以来,各地软件行业协会根据我部的授权,在当地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严格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以下简称“双软认定”)工作,为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
依据各地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推荐,以及有关协会2007年度的工作实绩,经审查,北京等34家软件行业协会及甘肃省信息产业协会(详见附件)基本符合国务院18号文件及信息产业部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条件,现决定授权上述协会为2008年度其所在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请上述协会积极协助当地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双软认定”工作,严格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模范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并接受当地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导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各认定机构应在2008年12月20日前做好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本年度软件企业认定总数、软件产品登记备案总数、退税总额、软件企业年审情况、认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2009年工作思路和计划等),连同下一年度的授权申请一并报当地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请各地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双软认定”工作的领导,并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本地认定机构的工作情况,提出下年度是否延续其认定机构资格的意见报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
本授权有效期截至2008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附件 :2008年度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
序号 |
地区 |
单位名称 |
1 |
北京市 |
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 |
2 |
上海市 |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 |
3 |
天津市 |
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 |
4 |
重庆市 |
重庆市软件行业协会 |
5 |
河北省 |
河北省软件行业协会 |
6 |
山西省 |
山西省软件行业协会 |
7 |
内蒙古自治区 |
内蒙古自治区软件行业协会 |
8 |
辽宁省 |
辽宁省软件行业协会 |
9 |
大连市软件行业协会 | |
10 |
吉林省 |
吉林省软件行业协会 |
11 |
黑龙江省 |
黑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 |
12 |
江苏省 |
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 |
13 |
浙江省 |
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 |
14 |
宁波市软件行业协会 | |
15 |
安徽省 |
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 |
16 |
福建省 |
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 |
17 |
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 | |
18 |
江西省 |
江西省软件行业协会 |
19 |
山东省 |
山东省软件行业协会 |
20 |
青岛市软件行业协会 | |
21 |
河南省 |
河南省软件行业协会 |
22 |
湖北省 |
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 |
23 |
湖南省 |
湖南省软件行业协会 |
24 |
广东省 |
广东省软件行业协会 |
25 |
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 | |
26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软件行业协会 |
27 |
海南省 |
海南省软件行业协会 |
28 |
四川省 |
四川省软件行业协会 |
29 |
贵州省 |
贵州省软件行业协会 |
30 |
云南省 |
云南省软件行业协会 |
31 |
陕西省 |
陕西省软件行业协会 |
32 |
甘肃省 |
甘肃省信息产业协会 |
33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软件行业协会 |
3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软件行业协会 |
35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软件行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