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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适用范围和不要援用刑法草案判处拘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2-09-13 生效日期: 1962-09-13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月2日〔62〕办秘字第83号报告已收阅。对于人民内部的显著轻微犯罪行为,应当采取各种教育的方法去处理,不要定罪判刑。至于判处劳役,应该只限于对法律、法令有规定的罪行适用,对其他犯罪行为不宜适用。关于“拘役”的适用,有待刑事立法解决,在刑法未颁布前,不要援用刑法草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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