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交体法发[2007]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现就推进交通产品认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交通产品认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交通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交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全面提高交通产品质量水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交通又好又快发展、做好“三个服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产品认证是国际通行的规范市场和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式,有利于企业加强产品质量控制,适应WTO规则,提高市场竞争力,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被广泛采用。
交通产品认证是认证机构依据技术标准和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证明产品持续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建立和实施交通产品认证制度,对从源头上控制交通产品质量,杜绝劣质交通产品进入交通建设和运输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二、科学构建交通产品认证工作体系
交通产品认证工作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和监督下,在交通行业产品质量主管部门指导和推动下,根据交通建设和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结合行业实际,建立政府指导、社会监督、认证机构实施、检测机构支持的交通产品认证工作体系,按照“突出专业、服务行业、独立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开展产品认证工作。
经国家认监委批准,中交(北京)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和中国船级社已具备开展交通产品认证的基础和条件,承担交通产品认证的受理、审查、颁发认证证书及后续监管等具体实施工作。作为开展交通产品认证的机构,要按照国家认证认可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开展交通产品认证工作。要结合交通行业实际,进一步研究交通产品的特点,科学制订交通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加强培训与考核,增强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技术素质,提高交通产品认证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要做好交通产品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认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签约检测机构应具备国家认可的相关资质,严格按照交通产品认证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完成产品的检验工作,出具真实、可靠的检验报告,为认证机构提供产品认证检验依据。
认证机构及签约检测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自律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三、目前实施认证管理的交通产品范围
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目前实施认证管理的交通产品主要包括:
公路及桥梁工程材料、构件(道路用沥青、土工合成材料、标线涂料、硅芯管、突起路标、YM锚具、桥梁用钢材钢索、桥梁伸缩装置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标志、波形梁钢护拦、反光膜、轮廓标等);道路施工专用设备(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路面铣刨机等);汽车挂车车轴、支撑装置及附件;汽车维修、检测、诊断设备(汽车举升机、喷烤漆房、制动检验台、车速表检验台、前照灯检测仪等);汽车和船舶用节能添加剂;船舶及航海保障设施(溢油分散剂、船用吸油毡、围油拦等);船舶装卸设备及附件(集装箱吊具、超载限制器、制动轮、力矩限制器等);船舱装置设备;潜水救捞设备;航标器材及船舶环保设备;起重机、挖掘机用具;升降、搬运和仓储设备用零部件。
今后还将根据需要逐步扩大产品认证范围。
四、积极推进交通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
交通产品认证涉及范围广、影响面大,政策性、技术性强,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需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共同支持、推动。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产品认证工作,根据交通建设和交通运输管理的实际情况,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运输服务的市场监管、安全监督、工程质量监督、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中积极采纳和应用交通产品认证结果,做好认证产品的示范工作,为认证产品创造良好的政策与市场环境。
交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等环节,交通运输企业在运营服务中,应优先选用获得认证的产品或采纳认证结果。
交通产品生产企业是保证和提高交通产品质量的主体,要加强管理、改进工艺、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设计、生产到服务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积极参与产品认证,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加施认证标识,明示产品质量水平,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维护认证产品的信誉,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